随着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转破产的规定产生,近两年破产类案件产生了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持票人遭遇到前手、出票人、承兑人或收款人出现破产的情形,下面笔者就票据追索时遭遇企业破产如何应对发表一些陋见。 一、银行承兑汇票遭遇非承兑人企业破产的
随着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转破产的规定产生,近两年破产类案件产生了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持票人遭遇到前手、出票人、承兑人或收款人出现破产的情形,下面笔者就票据追索时遭遇企业破产如何应对发表一些陋见。
一、银行承兑汇票遭遇非承兑人企业破产的。
首先,恭喜持票人,如果是非承兑人破产的,票据款无忧已!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向银行申请开票并交纳一定保证金,银行经审查并同意,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一经承兑,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若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票人破产,银行会面临承担无法向出票人收取足额票款的风险,但银行不得将此风险转嫁给持票人。同理,前手及收款人破产的,银行作为承兑人更没有理由拒绝承兑。综上所述,上述情形,持票人只要票据到期后依法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即可,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拒绝承兑。
承兑银行兑付汇票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凭借兑付证明向出票人申报债权。
二、银行承兑汇票遭遇承兑人破产的。
若作为承兑人的银行破产如何应对?虽然银行破产不常见,但也不是未有过,如海南发展银行就于1998年6月21日因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被央行发出公告强行关闭,以及2015年5月开始执行的《存款保险条例》,都表明商业银行可以破产。若持票人真不幸遭遇此情况,应首先侧重对承兑人以外各方的追索,如立即核查所有前手、出票人、收款人等资信情况,并依法在票据到期的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待取得承兑人的拒付凭证后立即启动对前手的追索,尽量将票据损失的风险交由前手,此举虽说不雅,但毕竟是明哲保身的无奈选择。若持票人所持票据尚未到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即使票据未到期持票人亦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故持票人不论票据到期与否,都应立即行使追索权以降低票据无法兑付的风险,但需注意的是启动追索权持票人需提供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为不利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破产后的直接前手,此时持票人将直接面对破产的承兑人,其只有向承兑人申报债权一途可行。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遭遇前手、收款人、承兑人、出票人破产的。
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一般为公司法人而承兑公信力不高,故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更需注意,若遇到前手、收款人、承兑人、出票人破产的情形,也应立即启动对所有前手、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的全面彻查及追索,若前手中存在有实力的公司,可考虑绕开破产企业单独对其进行追索,否则若将破产企业纳入诉讼范畴,一方面法院有可能依据破产企业申请中止审理,导致诉讼期限延长,另一方面有些法院基于考虑到破产企业的利息计算与其他前手利息计算期限不一致(破产企业利息计算至其裁定破产之日止)、责任承担方式不一致(破产企业的债务认定只能为确认其债权额,其他前手需加入给付票款义务)会给法官裁判带来难度,可能导致法院向持票人施压要求其撤回对破产前手的诉讼。综上,持票人不到万不得已应尽量避开破产前手为妥。
最后,最终承担兑付义务后直接面对破产前手的持票人,需保留好向后手兑付票款的凭证尽快向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
综上所述:
当票据持票人得知前手、收款人、承兑人、出票人存在破产情形时应尽量规避与破产企业的正面交锋,以免受到破产法律法规对常规追索诉讼的影响和制约,同时需根据票据性质和破产企业票据地位的不同分别应对,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保证票据权利的实现!